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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暨民生领域案件m6米乐app官网下载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0 18:37浏览次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省局执法重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靖边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液化石油气产品违法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2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当事人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1日)进行监督抽样,经国家石油天然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延安)检验,该产品(C3+C4烃类组分)结果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共计生产46吨,成本价5000元/吨,分别销售给榆林飞龙工贸有限公司25.1吨和零星销售20.9吨,销售给榆林飞龙工贸有限公司的销售价5500元/吨(含税),不含税价格为5045.87元/吨,零星销售价5980元/吨(含税),不含税价格为5486.24元/吨,货值金额263032元,违法所得11313.76元。至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63032元1.6倍的罚款420851.2元;2.没收违法所得11313.76元,罚没款合计432164.96元。

  二、清涧县某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5月22日,本局接到《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送第2023040033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实施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清涧县某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钢化玻璃(抽样规格型号:5mm,生产日期/批号:2023-02-22)产品,经抽样检验,厚度项目不符合GB 15763.2-2005标准要求,依据《陕西省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建筑用钢化玻璃系当事人根据客户需求按订单生产(客户要求厚度为4.6mm),产品厚度实际以5mm标注。该批次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共生产217.46m2,成本价23元/m2,销售价29元/m2,货值金额6306.34元,违法所得1304.76元。至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6306.34元)1.6倍的罚款10090.14元;2.没收违法所得1304.76元,罚没款合计11394.9元。

  三、神木市某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6月6日,本局收到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咸食药检(2023)SPG007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在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神木市某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7L/桶,生产日期:2023-05-17)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该《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确认该《检验报告》中的饮用纯净水(规格:17L/桶;生产日期:2023-05-17)是当事人生产的,当事人对抽样结论无异议。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102桶该批次饮用纯净水,抽样人员抽取样品7桶,自检用2桶,剩余的93桶全部销售,售价为7元/桶,货值金额为714元,违法所得为7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60000元,罚没款合计60700元。

  四、横山区曹某某水产批发部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以及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榆林市横山区义娃红水产调料批发店销售康圣晶牌精制食用盐、冰凌牌腌制盐,经营者孙某某称该批发部销售的食盐系从榆林市横山区曹某某水产批发部购进。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到榆林市横山区曹某某水产批发部核查,当事人确认曾向榆林市横山区义娃红水产调料批发店销售食盐,但当事人无法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康圣晶牌精制食用盐(生产日期:2022年8月23日、规格:20千克/袋)2袋,冰凌牌腌制盐(生产日期:2022年9月20日、规格:25千克/袋)3袋,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购进食盐的票据以及检验报告。

  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康圣晶牌精制食用盐2袋(规格:20千克/袋),冰凌牌腌制盐3袋(规格:25千克/袋);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3.罚款15000元。

  五、榆林市榆阳区某润滑油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液压油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接到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举报称,榆林市榆阳区某润滑油门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会同厂家工作人员到该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1桶208L美孚DTE26UT长效液压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店不能说明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经厂家工作人员现场辨认此长效液压油为假冒“美孚”和“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根据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出具的鉴定书,该产品不是埃克森美孚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美孚”和“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1桶208L美孚DTE26UT长效液压油,该桶长效液压油销售价格为每升8元,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664元,当事人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桶208L美孚DTE26UT长效液压油、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陕西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脂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8月8日,接到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举报称位于榆阳区长城北路的陕西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与厂家打假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发现46盒标有“黑美孚MobllXHP222”规格为1kg的润滑脂,未经商标权人授权,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该批产品不是埃克森美孚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侵犯“美孚”、“XHP222”和“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在网上购进由河北保定烁普商贸有限公司发出的20箱黑美孚MobllXHP222润滑脂,每箱12个共计240个,销售了16箱共计192个,送给朋友使用两个,剩余46个。该批润滑脂进价每箱85元,售价每箱96元,货值金额为19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榆林某置业有限公司未经车主同意发送广告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8月14日,根据省局“关于加强暑期广告治理工作”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榆林市城区广告宣传开展执法检查。在金沙路路段发现当事人将房源信息广告宣传单放置在路边车体前(后)挡风玻璃上。经查,当事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金沙华府”房源信息广告宣传单8000张,随后雇佣人员进行发送,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将房源信息广告宣传单放置在金沙路路边车体前(后)挡风玻璃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神木某某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到神木某某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发现神木某某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其内容有:1:“标题为摘镜预约4月30日我院特邀北京知名专家开展飞秒激光治疗近视手术,内容包含‘特邀北京知名专家开展手术①飞秒激光治疗近视术、②ICL晶体植入术’”;2:“标题为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小朋友视力恢复正常,送锦旗感谢医生,内容包含儿童与医生持锦旗合照”。经查,当事人所发布的上述两条医疗广告违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神木市张某某烟酒副食门市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案(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和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神木市张某某烟酒副食门市现场检查,发现在售的53度玻璃瓶汾酒15瓶,净含量/规格:475ml;42度玻璃瓶汾酒21瓶,净含量/规格:475ml;42度青花20汾酒11瓶,净含量/规格:500ml;42度醇柔老白汾酒4瓶,净含量/规格:475ml;53度老白汾酒2瓶,净含量/规格:475ml;45度老白汾酒2瓶,净含量/规格:475ml,都标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员魏宝江、郭涛鉴定,上述汾酒属于假冒汾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汾酒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即对发现的55瓶汾酒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汾酒55瓶;2、罚款13000元。

  十、府谷县兴华某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成品油案(府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府谷县兴华某某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上海华测品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硫含量、氧含量和甲醇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7930-2016标准92号国VIB车用汽油》的质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为在售的92号车用汽油(VIB),存量为2000L,共购进19.92吨,进价为每吨8510元(含税),购进总金额169519.2元。本批次92号车用汽油(VIB)每升的进价为6.27元(含税),油罐内所存2000L油品已全部销售,成本价为12540元,每升平均售价6.63元(含税),货值金额13260元,违法所得7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处货值金额13260元1.5倍的罚款19890元,罚没款合计20610元。

  十一、陕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广告内容不符合规范案(府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2023年5月29日,收到府谷县消费者权益保障中心转办的关于陕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为:陕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关于产品微生物菌剂和生物有机肥的内容不符合规范。经查,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的关于产品微生物菌剂的内容包含“使作物增产 10%-30%”、“本产品所复配的有益菌,在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允许添加的菌种安全分级目录中,都属于第一级免作毒理学试验的菌种,为安全性最高的菌种之一”等用语,关于生物有机肥的内容包含“明显增强植株生长拔节、开花坐果、抗寒、防病抗虫、抗倒伏能力,对幼苗、幼芽、花蕾初现期效果明显”、“大幅度提高土壤微生物的含量,强化土壤微生物分解土壤中有机物和矿物质的能力,提高土壤肥力,恢复并加强土壤团粒结构,使土壤疏松、透气,保水能力增强”等用语,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说明有效率的用语。该公司向西安蓝色海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3年网站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元整。现在该网站中的广告已下架,该网站已经无法打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2400元。

  十二、横山区马某粉条厂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案(横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榆林市横山区城关街道办邵家洼村的当事人马某粉条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马某鲜粉未标注生产日期,共计20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马记鲜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马记鲜粉20袋;2.罚款2000元。

  十三、延安千某某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东坑镇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接到河南金马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称:“延安千某某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东坑镇分公司销售假冒金马钻井液用防塌封堵剂FT-401和金马钻井液用防塌封堵剂水分散乳化沥青粉SFT”。经河南金马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上述化工为侵犯河南金马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涉案金额5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金马钻井液用防塌封堵剂FT-401四十袋;2.没收金马钻井液用防塌封堵剂水分散乳化沥青粉SFT四十袋;3.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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